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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来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5/16 10:40:54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2 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 [2001]178 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86 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17 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备案表》及电子文档:

 

申请表及备案表均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网上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还应提交系统导出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DAT格式文件及《企业基本信息表》(Word格式文件)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或注册窗口出具的办理注册证明;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0、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初审意见的公函。

 

(二)申请资质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上述“(一)”中的1257项所列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有效执业印章)、身份证;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验收文件;

 

6、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初审意见的公函。

    (三)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提交下列材料:

     1、上述“(一)”中的1257项所列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有效执业印章)、身份证;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5、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6、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初审意见的公函。

    (四)申请综合工程设计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1、上述“(一)”中的12项所列资料;

     2、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5、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

     6、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

     7、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有效执业印章)、身份证;

     8、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

     9、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

     10、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

     11、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

     12 ISO9001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五)申请资质延续,提交以下材料:

     1、上述“(一)”中的1257项所列资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3、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有效执业印章)、身份证;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

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

 

6、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初审意见的公函。

    (六)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交以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首次申请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5、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初审意见的公函。。

    (七)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备注:

     1、有关表格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均由资质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和生成,表格内容须与系统电子数据内容完全一致。

     2、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并编写页码。

     3、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提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备案表》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及附件材料一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部审批的需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资质需再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个人业绩非本单位完成的,需提供个人业绩及完成业绩单位的资质证明;

     5、劳动合同材料需附上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等。

 

要求: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直属企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受理和初审。

    2、受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当对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按规定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及人员来源证明(指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需先下载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并打印;

 

(二)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jxjst.gov.cn)上公示;

 

(五)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将审批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jxjst.gov.cn)上通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六)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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